9.2 审查实施


9.2.1 会议审查
9.2.1.1 国家标准、强制性行业标准以及社会意义重大、涉及面广、征求意见时分歧意见较大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应进行会议审查。
9.2.1.2 会议审查由归口SC负责组织,会议日程安排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。除标准审查专家 外,还可邀请归口SC的通讯委员(观察员)、相关SC和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。
9.2.1.3 归口SC秘书处应在召开审查会议的一个月前,将标准审查会议通知和标准送审文件发送给 审查专家。
9.2.1.4 会议审查的一般程序为:
a)归口SC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标准审查会议;
b)核对应到委员、实到委员和特邀技术专家的人数,实到委员人数不应少于应到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,否则审查会议无效;
注:应到委员人数为归口SC委员总数减去承担受审查标准起草工作的委员总数,实到委员人数为到会委员 总数减去承担受审査标准起草工作的到会委员人数,参见9.1.4。
c)标准编制组汇报标准编制工作情况;
d)对标准送审稿内容(包括英文)逐条进行审查,提出意见或建议,设专人记录;
e)宣读应到会但未出席会议委员的书面意见或建议;
f)标准编制组作解释或说明;
g)会议讨论,对标准内容的修改进行协商,必要时对重要分歧付诸表决;
h)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;
i)与会委员(承担受审查标准起草工作的委员除外)和特邀技术专家在消防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字表中签字(见附录F)。
9.2.1.5 审查会议纪要内容应包括:
a)标准的结构、内容和编制程序等是否符合GB/T 1.1及有关标准化管理文件规定;
b)标准编制依据、主要技术水平、技术经济预测、采标情况、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 系、标准性质和贯彻标准的建议等;
c)标准的英文名称、术语的英文对照词以及标准中需标注的英文等内容的审查意见,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对标准中涉及证件、法律文书等重要信息英文表达的书面审查情况;
d)重大分歧意见及其协调处理结果;
e)对标准送审文件进行修改的主要意见或建议;
f)表决情况和审查结论;
g)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阅签名。
9.2.1.6 会议审查时,标准内容原则上应协商一致。投票表决时,具有表决权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,未到会委员书面签字同意的可计算在内。未出席会议,也未说明意见者,按弃权计票。
9.2.2 函审
9.2.2.1 消防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涉及面较窄、征求意见时反馈的分歧意见较少的推荐性行业标 准的审查可采取函审方式。
9.2.2.2 标准函审由归口SC秘书处负责组织,函审专家组成员应符合9.1.4的规定,函审时间由SC秘 书处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。
9.2.2.3 组织函审的SC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、标准函审单和标准送审文件发送给审查专家,自发送函审通知至投票截止日应不少于二个月。标准函审单格式参见附录G。
9.2.2.4 归口SC秘书处应对返回的函审单进行汇总,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应要求标准编制组逐条研究 并形成标准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。标准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参见附录E。
9.2.2.5 标准函审结束后,归口 SC秘书处应统计标准函审结果并据此作出函审结论。标准函审应有 具有表决权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(包括接受建议或意见后的同意票)。函审时未按规定 时间投票者,按弃权计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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